1、合同清单中,针对统一工作内容,在两个清单项中重复列项,结算时应该如何计?
2、合同清单中,规范中说明一个清单项包含了另外一个清单项的工作内容的,但是被分别列项招投标后签订了合同的,该如何计?
以上两个问题有没有相关规范的规定
答题量 20341
没有相关规范规定,而且是甲方自己的原因导致的,那就正常计取,结算按照投标的考虑,又没有签证变更和图纸变更,就正常按照投标清单进行结算就行的
也就是两个清单项都报?结算的时候才能说服审计人员
这不是甲方自己造成的嘛,甲方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提出来啊,所以说就这样说就可以了啊,都到结算了,那肯定是按照投标的清单考虑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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