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师好,政府竞争性磋商项目结算报送金额(含变更及签证)能够超过谈判中标金额,有没有什么文件说明,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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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(2014修正)》第四十九条: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,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,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,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,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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